布痞去紀念館

  近日有新聞提到有名男子因疲勞駕駛而撞上路邊四台跑車,因賠款金額甚鉅,引起許多討論,而疲勞駕駛的議題也再度浮上檯面。
  在普通一般駕駛人開車超過八小時的疲勞駕駛情況下,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而若是在駕駛人為受雇勞工、疲勞駕駛又是鑑因於超時加班的情況下,雇主則會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依法開罰。
  甚者,當疲勞駕駛造成車禍而致人死傷時,駕駛人不論是否是受雇員工,都需負民、刑事責任,差別僅在於一般駕駛人是負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而駕駛人若為受雇勞工,則會落入刑度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另外,為有利於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除了肇事司機(即受雇勞工)外,受害人亦可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疲勞駕駛的危險性並不亞於酒駕,因此政府更應該儘早正視疲勞駕駛之嚴重性,對於使勞工超時加班的雇主不應輕罰、對於疲勞駕駛沒有自覺的一般駕駛人更應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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