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頭狗

  新聞報導,基隆有位郭姓女子發現丈夫和小三在外生了兩個兒子,分別是11歲和9歲,因此對二人提告妨害家庭。但經地檢署調查發現,郭女的丈夫和小三固不否認生下二子,但稱郭女早已知情,所以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而且小孩已經11歲,早已過了追訴期;郭女雖主張今年3月才被自己的兒子告知此事,未逾告訴期間,但調查證據顯示郭女早就知道丈夫和小三通姦相姦之事,郭女遲至今年6月才對兩人提出告訴,明顯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因此予以不起訴。
  不論是一時情迷、不堪誘惑,抑或貌合神離、另尋新歡,外遇、第三者的介入,常常是造成婚姻關係結束的最後一根稻草。除了離婚之外,外遇的受害者在法律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又有什麼法律規定需要注意呢?
  現行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相姦者,就是第三者,也就是小三、小王。也就是說,只要查有證據,元配可以對有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提起刑事通姦告訴,國家法律會處罰對婚姻不忠貞的人。但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45條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而且如果配偶縱容或宥恕的話,就不可以提出告訴。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如果配偶有外遇,元配必須要在知道通姦犯罪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至於,如果像本案郭姓女子所主張到小孩都長大了她才知道先生外遇這種狀況,因為通姦罪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依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追訴權為5年,也就是說通姦行為追訴期是為五年,通姦行為若超過五年以上,就不能提出告訴了。另外,既然是告訴乃論之罪,那就只有元配才可以提出告訴,元配如果囿於壓力選擇容忍不願提告,子女或周遭親友都不能代替他提出告訴。
  雖然有人認為自己只是想懲罰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或者我就是要那個負心人受到教訓!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有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意思是說如果元配只是對外遇配偶或相姦的第三者擇一提出告訴,那麼依照上面的規定,效力會及於另一共犯。也就是不論元配在提出告訴時,被告列哪一個人的名字,通姦配偶跟相姦者都會一起被告進來。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撤回通姦告訴時卻會有不一樣的法律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說,如果元配提出告訴後,接受配偶的懺悔道歉或者甜言蜜語,然後夫妻和好,元配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依上面的規定,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第三者,第三者會繼續列為被告接受應有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元配同情第三者或接受第三者的和解,要撤回對第三者的告訴,只想保留教訓負心的配偶,但是當他對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是會及於配偶的,也就是配偶的部分會一併被撤回,這是必須要注意的!
  最後,除了刑事提出通姦告訴之外,就算沒有通姦證據,如果有另一半和第三者曖昧的證據,也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而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可準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至於,這個配偶權賠償要怎麼計算,愛情值多少錢?基本上沒有固定的標準,法院會審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總之,現在社會,配偶遇到另一半外遇,不再只有一哭、二鬧、三上吊而已,保留重要證據,別輕忽了自己的權利。也奉勸所有已婚人士,別再說自己只是逢場作戲,小心沒吃到魚還惹了一身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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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 告訴乃論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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