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有位劉先生與人發生爭執,嗆聲要用「3000把步槍殲滅你們」,遭對方提告恐嚇罪嫌送辦,不過檢察官覺得他說的不可能實現,為不構成恐嚇,偵結予以不起訴。像是這位劉先生這種在言談之間誇大恐嚇對方的情況,在社會上時有所見,不過一定都會像是本案一樣,不成立犯罪嗎?

  所謂恐嚇罪,是指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因為人與人言談之間,互相嚇唬、開玩笑時有所聞,所以法院實際上在運用的時候,會考慮到惡害是否有發生的可能,來限縮這條罪成立的可能。

  例如,比較典型的是怪力亂神類的恐嚇,通常法院是不會買帳的,像過去就曾經有人說如果對方不如何如何,自己就要下詛咒陷害對方之類的,因為這種「詛咒」只是迷信,法院和地檢署認為實際上不會實現,因此原則上不會論責;比較灰色邊緣的是,過去曾有一則案例是兩人在網路上爭吵,一方恐嚇對方說要殺她全家,該案被檢察官起訴到法院,但法院認為被告不可能查到被害人住哪裡,危害不能實現,所以判無罪的案例。

  玩笑怎麼開才安全,沒有人知道,不過要記得,如果一般人認為客觀上不會發生的,開開還無所謂,如果是在灰色地帶,建議還是謹慎點,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則失去對方的友誼,重則被檢察官起訴,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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