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與小鴨

  幾年前有一部「十二夜」的電影,掀起對於流浪動物們的關注。但幾年過去,卻又不斷的出現棄養或虐待的新聞,舉凡飼主因為懷孕、生病或者家庭出現變化,又或者因為毛孩子年事已高,照顧費用大增等等,都是較常被作為棄養的理由,而近期甚至有飼主表示,因為算命師說不能養動物,又或者表示要回老家,但沒有可以攜帶毛孩子的工具等等,竟然也都能成為毛孩們被棄養的理由。

  雖於動物保護法第5條有明文飼主不得棄養動物,一旦發現有惡意棄養之行為,將依動保法第29條第1款之罰則,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動保法第14條卻有明文,政府單位收容處所及其他指定場所,得收養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而該條文中「不擬續養」規定,似乎為無良飼主開了一道後門。

  過去因為十二夜的話題發酵,自2017年2月起,行政院農委會宣布「零撲殺政策」正式上路,台灣成為繼印度後亞洲第二個實施國家。也因為零撲殺政策上路後,收容所的毛孩子們的生命得以延續,但就有不良飼主藉由「零撲殺」及「不擬續養」之政策漏洞,將自己的毛孩子送至收容所。

  其實「不擬續養」的初衷原是為了幫助真正有困難的飼主,但因為在不少縣市,不能養和不想養的貓狗,都可以無條件送交收容所,不擬續養就成了無良飼主變相棄養的合法管道。雖然飼主在辦理「不擬續養」後,收容所會有一套SOP為毛孩子尋覓新的主人,且同時間會不斷的與原飼主聯繫,希望能夠協助解決無法繼續飼養的原因,雖然該條文訂定之出發點是美意,但就有不少飼主藉此漏洞,用各樣理由與他們的毛孩子告別。或許有人表示各縣市政府對於「不擬續養」之飼主會收取費用,但該筆金額遠不如動保法第29條之罰緩,因此依舊會有無良飼主願意花錢將毛孩子送至收容所中。

  對於毛孩子而言,飼主就是他們的全部,他們用盡一生的力氣愛你、陪伴著你,而相同的飼主應該也用一樣的愛回應他們。領養就不要棄養,愛他,就要照顧、陪伴他一輩子,如果當你決定讓他成為家中的成員,就不要因為任何的原因,輕易的讓他們離開你的生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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