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慢車停等區早已行之有年,但前日有名賓士駕駛人從後方追撞正在機車停等區等紅燈的機車女騎士,且指責對方,因此上了新聞。講「機慢車停等區」可能一般人還比較模糊,但若說是在停止線後方畫設、專供一般重型機車停等紅燈的一方形區域,相信就不陌生了;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第1項:「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明確規範了可以在機慢車停等區停留的車種僅限於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及慢車駕駛人,若非上述二種駕駛人卻停留在機慢車停等區,將依照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以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的罰鍰。
  但網路上卻不乏人陳稱自己明明已拍到汽車在等紅燈時占用機慢車停等區的照片,然而最終卻檢舉失敗的經驗;這是因為若單單只有汽車占用停等區的照片一張,難以證實汽車是否於綠燈時就已行駛至停等區,卻因燈號切換為紅燈而只得煞車停留在停等區,因此若真要檢舉,必須拍到汽車於「紅燈」時未進入停等區的畫面和一樣為「紅燈」時占用停等區的畫面,如此一來方能證明汽車會駛入、占用停等區並非出於剎車不及等原因。
  因此上述案例裡,待肇事責任鑑定結果出來後,若真如網友所述,該女騎士是在停等區等紅燈時遭賓士駕駛人從後方追撞,則賓士車是在紅燈時才駛入停等區的事實就不證自明了,自有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不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處罰適用。
  另外需留意的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第1項也將大型重型機車排除在外,因此不論是駕駛250cc-550cc以上的黃牌重型機車或550cc以上的紅牌重型機車,亦不得占用停等區,所以下次看到重型機車騎士在停等區後方等待紅燈時,可別再按喇叭要他們進入機慢車停等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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