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買房同為人生大事,但購車糾紛是長久以來都存在的問題。為此,行政院訂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買賣雙方購車之際,除了要確認契約內容是否與行政院前述規定有無差異,牴觸時,可能會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而無效。跳脫法律用語,白話來說哪些事項需在簽約時注意呢?
一、仔細審約:業務員為求盡快簽約,偶爾會用話術表示「你可以放心,我們的契約都與政府公布的範本一致,不會有問題的!」,但為保自身權益,契約仍需逐條審閱,如有不合理處亦應立即反應。
二、至少有三天審閱期: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又同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依行政院公告之審閱期天數,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至少為 3 日。但是如果發現合約上有設計「本人放棄三天審閱期」,或是直接載明「已審閱完畢」的類似欄位供買方簽名,此時請勿輕易簽約,以免後續出現交易糾紛。
三、業務員所給予的折扣及贈送的項目皆應記載於契約內:業務員在客戶下單訂約前,一定會給予很多的口頭承諾,盡量滿足客戶的所有要求,但是親愛的買家,切記在一切看似購車內容已談妥的狀態下,也要請業務如實記載於契約中,才能在未來交車之際,避免業務員有裝傻、不認帳的狀況發生。
四、贈送的項目,不論是廠牌、製造廠商等,都需要載明於契約內:業務員在銷售時,可能會給予多項贈品,而就最常被作為贈品的隔熱紙而言,可能因為有不同的廠牌或製造地的不同,而導致其價值有落差,避免權益損失,理應載明清楚。
五、給付訂金之際,請以信用卡、匯款或其他會留下交易紀錄的方式給付:過去曾發生過業務員與買家以現金交易,但業務員竟捲款潛逃,而汽車公司及經銷商皆不願承認該筆交易,導致買家權益嚴重受損,最後僅能透過冗長的法路途徑尋求協助。所以給付訂金或給付尾款時,皆需利用會留下交易紀錄的途徑給付,以免往後發生爭端,自己卻無法提出相關事證的窘況。
六、如有分期,應有分期付款購車須附有分期攤還表:如果購車時選擇分期付款,請業務提供分期攤還表,表中內容要包含:頭期款、償還本金、未償還本金、月繳利息、利息及年利率表,以確保自身的權益,確保將來不會有損失狀況。
七、確認交車時間:關於交車時間這部分要多加留意,許多業務只會願意口頭承諾,但難免會發生拖延的狀況,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將交車時間和相關違約的懲罰條款內容註明在合約之中,有懲罰條款,即便有拖延的狀況發生,買方也能有依據求償。

  綜上來說,前面僅列出常被忽略或較常發生糾紛的注意事項,當然還有更多的眉角需要多多注意,畢竟一輛新車價值不菲,切記,不要因為業務員的削價或贈禮,而損害到消費者的自身利益,所以在購車之際務必保有理智,並且需將契約逐條檢視,把自己的權益作為第一優先考量,避免自己未來有任何權益損失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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