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事件已進入到後續的事故調查中,舉凡有關台鐵、普悠瑪相關的問題,也逐漸地浮出檯面備受檢視!後續有相關的人員踢爆,其實台鐵員工有長時間都是屬於超時工作的狀態,而「超時工作」這問題,其實不單單只存在於台鐵內,其實有很多的公司行號也都存有一樣的問題。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其修法理由係:「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但為因應各行各業的營運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也可以適用俗稱的二周變形工時、四周變形工時及八周變形工時的規定。

  雖然我國為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特別訂有「勞動檢查法」,但全台灣勞檢員的人數與公司工廠數量並不成正比,往往僅針對高違法行業、曾有違法紀錄或者遭檢舉的公司行號進行的檢查,未受檢的單位僅得以自律的方式,去遵守勞動基準法,而這樣的勞動生態,並非所有勞工人人都可以接受的。

  在勞資關係中,勞方和資方因立場不同,各自都會為了爭取彼此最大利益而努力。對勞方來說希望能在付出勞力後得到最大的報酬,而資方則希望付出薪資可以換取最多的勞力產出。在這個互相角力的擂台上,不可諱言勞工多處於弱勢的一方,即便有勞基法的保障,兩方角力的結果往往還是資方獲得較大的優勢。期望將來勞基法能夠繼續增修、完善,國人法律素養的水平上升後更了解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在保障勞工身心的前提下一起為勞資雙方創造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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