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移民署舉行為期八天的「二○一八年標竿學習計畫」, 邀請多國移民機關及相關官員來台參訪 ,其中某國移民局長V先生涉嫌在餐敘期間性騷擾我國女翻譯,因此,女翻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對於女翻譯遭騷擾一事,移民署回應,可能因為南美洲國家的人民相當熱情,或許是對方的熱情表現而發生誤解,V先生解釋澄清這是一場誤會或文化差異。不後,後來這位V先生也請辭該職了。

V先生因疑似對身旁西班牙文女翻譯摸大腿,被女翻譯認為是性騷擾。雙方後來以文化差異導致誤會為由,私下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移民署也表示,性騷擾一事緣起於雙方文化差異,對彼此之行為舉止之認知不同,導致誤會了。

這個摸大腿的行為,究竟是出於意圖性騷擾?還是文化行為的表現呢?反正都撤回告訴了,只能說誤會一場啦!人世間,到處都是誤會啊。呵呵呵!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記住,客觀上有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或是身體隱私處等行為,沒有什麼文化習慣之人,可不要亂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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