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聽聞,為了完成某些目的,在路上向陌生人討抱抱。類似行為,沒事就沒事,有事可能會有什麼事呢?

依據性騷擾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新聞報導,一名自稱失戀姓男子路上向陌生女子討抱,希望能撫慰痛苦情緒,之後便接到警察局通知,指稱他涉及性騷擾。

某男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貼出警察局寄給他的公函,表示自己在街上向陌生女子表示「我失戀了,可以抱我一下嗎?」,最後被指控性騷,男子則表示說道「我做錯了,下次不敢抱女生了」。

有人開玩笑說「可能跟顏值還是有關係的吧!」「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類似狀況,討抱前還是要搞清楚狀吧!否則,輕者罰錢,重則抓去關啊!

(註:性騷擾防治法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5條第2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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