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打羽球

  英國施凱爾議員及雷紹爾律師蒞臨最高法院拜會,最高法院1011日的新聞稿略說,英國施凱爾議員(Keir Starmer MP)及雷紹爾律師(Saul Lehrfreund MBE)在英國在台辦事處代政治處處長斐哲熒陪同下,於104日下午拜會,由鄭院長玉山親自接待,雙方會談中分就死刑量刑之基準、推動人權公約等議題進行交流。施凱爾議員及雷紹爾律師提及,參訪當日聽聞該院撤銷某一死刑案件並將之發回更審(註:指湯景華涉縱火殺人案),足見該院對死刑量刑之重視,鄭院長回應審判庭對該案撤銷發回理由之一,係因卷內有精神官能症之病歷記載,然原審未委請醫學專家進行鑑定,並表示兩公約於2009年內國法化,審理案件皆遵照國際公約及1984年、1989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相關決議,雙方復就判處死刑之量刑準則、是否需強制進行精神鑑定、鑑定方式及品質進行會談。

  死刑問題,在我國一直是兩極端的討論,贊成者恆贊成,怎麼講也改變不了想法。廢死者,也有一套邏輯及說明。但是,無論如何溝通,近年來,社會大眾普遍還是贊成死刑。如何有效的互相溝通及理解,將是死刑議題應先建立的前提,否則永遠不會有交集合。

  就湯景華涉殺人案而言,新聞指述被告縱火燒死六條人命,被害人家屬律師對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該案,表示遺憾,認為湯景華放火殺人事證很明確,最高法院不能因為殺人罪犯曾到醫院精神科就診,就要求一、二審法院一律要為殺人犯作精神鑑定,認為是浪費公帑且不合理的。再則,歷審認為,湯男惡行重大且犯後沒有悔意,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嚴重犯行的應報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況下,將他判處死刑。

  廢死與否是一種信仰,也就是在自己的文化及成長背景下,對死刑議題的理解有所不同。個人在情理上面,對於懲罰的觀念,有所不同。再則,當人權公約被當作內國法時,以死刑作為刑罰,可能會因此限縮使用。不過,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作為判死或不判死的理由,通常是支持死刑及廢除死刑論者都無法接受的,反而是基於法理的說明及個人的信仰實踐,就算人民不同意重大案件的被告未判死刑,畢竟仍有法律上的依據。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死刑 兩公約 廢死
    全站熱搜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