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等體育協會五名高階幹部,涉嫌蒐集及交換民眾個資,進行換票且互灌人頭會員。後來,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考量五名幹部皆認罪又無前科,因此為「緩起訴處分」。

 

據新聞指述內容本案源於去年《國民體育法》修正後,體育署建置報名網站讓民眾申請加入各體育協會,各協會理監事須在新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改選。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前理事長陳○○、羽球協會秘書長李○○、網球協會秘書長劉○○、游泳協會前理事長許○○、網球協會理監事趙○○等人,將每個協會蒐集到各約2至3千人的報名個資,交給陳○○分配運用,而將各協會的報名人數灌水衝到上萬人。台北地檢署接獲時代力量立委與體育署的檢舉,進行查辦。北檢偵辦後,認定五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但審酌民眾預報名後,還須繳費才能成為正式會員,也因此才能取得理監事改選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認五人灌票行為,尚未對各協會的理監事改選造成實質侵害,做出緩起訴處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若依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因此,該案北檢緩起訴後,依法要再送請高檢署再議。

 

後來,時代力量立委不滿,批評緩起訴是「濫權瀆職」,率同多名時力市議員候選人到北檢抗議。北檢則發布聲明,表示該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五名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參酌刑法第57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予以緩起訴。

 

本案經台灣高檢署再議後,認為全案仍有事實、證據待釐清,部分被告未見悔意,因此撤銷緩起訴處分,發回台北地檢署繼續偵查。

 

因此,取得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也不是絕對的保證,類似案件還要經上級檢察署再議審查。有些事也不知道怎麼講,只能說照著法律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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