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判書,通常是要公開的,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但是,最近有一件聲請法官廻避的裁定,裁定內容把被裁定迴避的法官姓名給隱匿了,引發爭議。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項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不公開裁判書還是有例外的但書規定,所謂但書所指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專門就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之法律而言,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3條等規定。

  新聞報導指出,該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審理的法官被當事人以審案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審理該案,就是說審理的法官有不適當審理該案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聲請不要由該法官審理該案件,就是迴避掉該件的審理,通常在實務是非常難過關的。不過本件裁定過關了,然而司法院網站的裁定書,隱匿了被裁定迴避法官的全名,以「○○○」代替,卻將聲請迴避的當事人被公開姓名,引發「官官相護」的批評。

  原則上,如前述法院組織法規定,若無其他法律另外規定,應公開裁判的資料,因此,本件聲請法官廻避的裁定,既然法院認為應該該法官有應該廻避審理的事由,也公開該裁定資料,為何要將被迴避的法官姓名給隱匿了呢?相信司法院應提出適法的解釋,以杜社會大眾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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