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當銷售TRF,造成鉅大金融風暴。因此,主管機關不得不在105年4月15日於金融評議中心提供TRF爭議事件調處,我們認為,其目的是要避免司法實務判決零和所造成的更大問題。TRF金融風暴影響不少台灣中小企業主,許多當事人,少則數百萬美元的損失,多則數千萬美元的損失,請注意計價單位是「美元」,斷頭跑路當事人,為數頗多。
  經由幾年的調處運作,減緩及延伸許多問題,也就是說,經由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解決TRF風暴,或許是比較好的方法。
  由評議中心的《統計資訊揭露》,關於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如TRF)爭議事件調處處理情形,自105年4月15日起開始受理,截至107年8月31日止,評議中心收受調處申請案件共計192件(不受理案件計26件),嗣後因當事人撤回申請者計80件,評議中心試行到場調處成立者計8件,雙方當事人均接受調處建議而調處成立者計6件。
  除了調處成立的10多件,重點應放在撤回部份,撤回大多是和解或是不願意由評議中心作出調處建議。由上述統計資料看來,迄今應該還是有許多受害者的爭議未解決。
  過往幾年,本事務所處理相當多銀行不當銷售TRF的爭議案件,大部份的客戶多能透過與銀行協商,達成解決問題的共識,因為多數銀行也能秉持誠意,認真檢視雙方在交易過程的問題。從最早期檢閱相關交易模式及資料開始,我們就發現,銀行的不當銷售模式,基本上的形式交易文件,大多可能符合金管會的要求,不過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問題一大堆,細節不在此作說明。僅管金管會提供評議作ADR的一種方式,效果仍然有限。此故,金管會也要求銀行應配合當事人以仲裁方式提供爭端的解決方式。然而,我們在仲裁實務運作發現,也許是從過往仲裁不少有利於銀行的結果,導致TRF自救團體也對仲裁解決爭議的滿意度偏低,仲裁庭對於TRF的判斷,似乎更應該從實質面向判斷,更能抓住問題的核心及精髓,畢竟銀行不當銷售TRF是系統性及規模性事件,絕非一般其他類型案件所比擬。
  其實,TRF不當銷售爭議是非常大的議題,因為從銀行與客戶接觸到交易,到其後的每筆交割或平倉,或轉貸等等,不是單一時點,是長期的,有很多情境及互相意思表示來往,所以單從形式觀察,不容易得到真相,必須由實質面向論斷,才會有正確的認事用法。然而,司法是舉證與形式的審查,要達到真正的實質論斷,是非常困難的,這就是為何無法透過司法實務大規模的解決TRF風暴。還有另一個問題,若司法認真地及實質地審查TRF交易案件,將造成更大的金融風暴,舉例而言,若檢察機關追查相關交易的偽造文書或銀行協助客戶財報造假刑事責任,甚至銀行對於自身可能負擔賠償責任而未揭露在銀行年度財報資料的刑事責任,都是會動搖國本的。所以說,由前述統計資訊所載之未決案件,以及未載明於其上,還在與銀行爭議協商的案件,金管會仍應秉持主管機關協助解決問題立場,盡量讓銀行與客戶達成爭議解決的共識,否則,TRF自救團體是否會一直抗議下去,是值得政府正視的事情。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