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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房子是人生大事,有人存了一輩子的積蓄,只為購得一幢養老好屋,由於預售屋售價時的金額可能低於完工後的市價,又因付款方式較寬鬆,再由銷售人員的話術及其他福利的催化,讓人彷彿有種身歷於交屋的歡愉氛圍中,進而點頭簽約購入一幢新屋,惟預售屋自付訂至交屋,尚有一長段時間需經歷,而這段時間僅得依購屋所時所簽訂的契約保障自身權益,因而交易進度、預付款項及其他相關事宜,均需詳載於契約中。

  由於過去預售屋的糾紛時而發生,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就實務上常發生的爭議問題整理如下:
一、預售屋有5天審閱期:
在預售屋的銷售氛圍中,可能會有現在不買就會搶不到的錯覺,切記,務必在審慎考慮及審約後,再與賣方簽訂契約。
二、於審約期間無庸預繳訂金:
承如前點所言,有5日審約期間,契約係回家後細細審酌,惟少部分建商會告知該契約係為公司機密,所以必須先繳交訂金後才可帶回審閱,此舉已違反審約之精神,故於賣方索取訂金之際,必須提高警覺,確認該筆費用究為何部分所衍生。
三、交屋尾款為房地總價5%:
可請貸款銀行保留5%尾款,驗屋無誤後再撥款。部分建商於契約中常約定低於5萬之尾款,或將契約改為模糊的「保留瑕疵相對價金」,為避免點交時發現疏漏,仍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尾款為房地總價5%。
四、注意是否有違約處罰的條款:
本條款部分建商可能刪除,惟本點係訂於「應記載事項中」,對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其他未使用約定之建材等,皆應明訂違約之賠償金額,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五、廣告內容應加註於契約內:
針對預售屋之銷售廣告,建商可能會於廣告傳單角落處加註「僅供參考」字樣,惟因廣告內容係為買賣契約之部分,建議不但要保留廣告傳單作為契約的附件,同時也要將廣告內容明訂於契約中,好讓賣方於交屋時提供與廣告相符的設施。
六、標示車位規格及房棟間距:
由於簽訂契約之際,房屋尚未建置完成,雖有縮小樣本佇於展售間中,惟實際車格、房棟間距等等,皆可能與完工後有所差距,所以務必於契約中載明實際大小,並確實註記長寬高以護自身權益。
七、加註協議內容:
有部分建商會於契約最後加註「本公司保有立面外觀及平面建築修改之權利」,惟賣方欲修改,應該經由買方同意的前提下才可更動,建議於「本公司權利」後加註「惟需事先與買方達成協議」,不再使賣方得隨意更動簽約時所談及的預售屋設計。

  預售屋爭議隨著時地皆有所變化,上開七點僅為較常見之爭議事項,本所對於往後如有出現新的爭點,也會再撰寫相關文章、分享預售屋的眉角,最後再提醒各位讀者,如果未來有購買預售屋的需求,切記於簽約之際,務必確認契約內容,千萬別因衝動購買,而損及將來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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