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若發生車禍受傷,視為職業傷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得請領傷病或醫療給付。

  不過,若上班路線非最短之距離,因而發生車禍受傷,是否仍得請領職災給付呢?最近,就發生類似的爭議案例。新聞報導指出,劉小姐在一家火鍋店工作,於騎機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受傷而申請職災醫療給付,然而勞工局認為她從住所到火鍋店應往西北方向走,但她卻往南的方向走,認定不符合給付標準,劉小姐乃提出行政訴訟。

  劉小姐主張選擇車流量較少、路線單純不易迷路的路線,況且是聽從友人建議下選擇較安全的路線。勞保局則認為,劉小姐的住所到火鍋店應該往東北方,但事故發生在她住所南方,不是合理行經路徑。因此,認定不符合傷病審查準則規定所謂「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的要件,並且提出GOOGLE建議的行駛路線圖,認為她若依據GOOGLE路線僅需8到10分鐘,距離約3.3到3.6公里,比她走的上班路線要短。

  劉小姐則抗辯其非在地人,對地理位置不熟,認路能力又差,是為了避免逆向,才會採取不同的行駛方向,可減少記憶路況、標的,避免錯過路口轉彎,她只是選擇較安全、單純路線走。法官則認定GOOGLE所建議路線反而比較危險,劉女所走的路線距離雖有4.2公里,但是也只需11分鐘,與GOOGLE建議路線相差不多,乃認定她是選擇車流量較少路線行駛,認定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符合職業傷害規定,判決劉小姐應得請領醫療給付。

  因此,關於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不應死守著最近距離或路線的判斷標準,有可能因地不同或相關路線狀況的不同,有適宜的調整標準。像是前述案例,當事人既然基於合理判斷,並非採取相當不合理的路線,其實時間及距離都與勞保局所認定的相去不遠,再則當事人的行駛上班路線,有其正當事由,若發生車禍,應予職災給付始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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