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身心尚未健全的童兒及少年,關於兒童及少年所作的相關行為,會有所規制,才能達到保護的效果。相關規定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均有明載。  

  依前開兒少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其次,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第2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第4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尚應注意的是,關於兒童及少年使用相關電子類產品,也有明確規定,就是不能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作家長的一定要知道,並且告知小孩禁止其不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是有法律規定喔!

  另外,若父母、監護人等未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相關行為,而違反此規定,會有罰則的。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還有,若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依該法會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等等,更是有嚴厲的處罰規定。

  為了兒童及青少年的身體與心靈的健康成長,作家長的請務必要隨時注意一些可能危害的禁止行為,時時監督及刻刻防範,讓兒童及青少年都能快樂平安的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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