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來遊玩笑呵呵的好開心

  大家都知道要申請專利,要注意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利用性,不過在判斷進步性上面,常有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技術具有商業上的成功,因此應符合進步性云云,但其實法院不一定都會買這個帳。

關於專利之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的價值,至於商業成功與否的面向,僅為輔助判斷。更甚者,若已明顯不具進步性時,輔助判斷就無必要了。因此,在類似案例,智財法院曾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就算提出專利商品商業上銷售情形,是否單純起因於其技術特徵,而非基於其他技術以外之因素,即非無疑。

相關判決可茲參照,智財法院第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裁判要旨謂:「專利之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之價值,至於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之輔助判斷,不論系爭專利於商業上之成功與否、或原告所提供之進步性輔助性證明資料為何,仍應先為系爭專利與引證間之技術比較,倘已明顯而可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時,即無以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