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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喧騰一時的「媽媽嘴咖啡店命案」,最近因為經營者提起再審,又浮上新聞版面,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原來的判決認定經營者應該負民事責任,並無不妥,所以駁回再審上訴。許多人質疑,難道法院是認為員工犯殺人案件的話,老闆也要負責任嗎?並且,員工如果是受雇於有限公司,為什麼老闆本人和股東也要負責?

  就第一個問題,其實在確定的判決中已有答案:「……被上訴人對於顧客於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有無即時、妥適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建立監督之機制……」、「……被上訴人就一個班三個人中最資深者或店長,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之情形,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向當日在店內之被上訴人呂炳宏報備,而得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之張翠萍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被上訴人抗辯其等對於謝依涵之監督已盡相當注意,並不足取……」,認為雇主就本案仍然有監督的可能,卻未盡相當之注意,所以仍有過失,認定應該依照民法雇主連帶責任負責。

  第二個問題在於,到底誰才是雇主?經營者認為,應該是公司才要負責,但法院認為經營者本人和股東實際上成立合夥關係,原初是由三個人合夥經營,合夥事業辦理歇業後,實際上也沒有歇業,而是由嗣後成立的有限公司來負責而已,並且,謝小姐平時也是受三位合夥人來指揮監督,所以法院捨棄形式上有一家有限公司的外觀,認定雇主應該是經營者和另外二位股東,要求他們負連帶責任。雖然這三位最近提起再審與再審上訴,但均遭法院駁回而確定。

  或許大家會覺得這樣老闆是不是很沒保障?這一點或許可以參看過去本所的其他文章,裡面就有提到各位老闆們要如何自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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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