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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第105交上訴134號刑事判決意旨,說的很好:「本件被害人駕駛重機車,未注意前方路況,超速且闖紅燈進入號誌化交岔路口,被告駕駛之自大貨車,正常行駛於上開路段,於接近事發地點時,依燈號指示行駛,且無證據證明有超速情事,被害人超速、闖紅燈衝撞被告駕駛之車輛,事出突然,被告於案發當時雖可見被告車輛之燈光,惟其可採取迴避行為之反應時間及反應煞車距離均極為有限,於客觀上一般正常駕駛人均無迴避之可能,綜合上情,被告為沒有違規犯錯之理性用路人,其有權不向『非理性』之違規告訴人讓步,其正常之路權行使行為,並無超速或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間隔之注意義務之違反,難認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自無從遽以業務過失致死罪相繩。」
  類似被害者用路人闖紅燈車禍傷亡之肇責歸屬,經常引起爭議。被害人闖紅燈發生車禍傷亡,過往實務,常常從行為人是否有注意車前狀況等,作為判斷的依據,而不是說被害人闖紅燈,就一律認定加害人不負民刑事責任。不過,似乎愈來愈多的實務判決,會從路權的角度來認定事實,例如在上述判決案例,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有罪,第二審法院則認為被告「有權不向非理性之違規告訴人讓步」。在其他的案例,也有從刑法期待可能性及交通安全信賴原則,作為認定無罪的基礎。雖然國人常以死傷者為大,或是就算被害人闖紅燈也不能隨便被撞等語,作為責任判斷的依據。但是,在論斷被害人闖紅燈責任的歸屬,應該認為除非被告駕駛存在明顯或容易判斷的疏失,否則,對於被害人闖紅燈發生車禍而傷亡,不應令駕駛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才能確立交通安全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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