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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營業人承包工程,是否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為由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義務呢?

  關於此問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在其發佈的新聞稿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未收款項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義務,也就是說,就算工程款被抵付逾期罰款而未給付以承包商,該部份雖未實際給付,但是仍然是要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釋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包作業)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因此,承包人被處罰款與依時限開立發票係屬兩件事,故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項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主張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並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水電工程,工程尾款尚有300萬元未收取,因工程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據合約規定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100萬元,甲公司仍應依工程合約所載當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300萬元並報繳營業稅款,不得以實際收取金額僅200萬元為由,逕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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