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未成年人買賣房屋之爭議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婦人欲買房屋而找某仲介公司居間,她要求房子需登記在18歲的兒子名下,也不能讓老公知道買房子一事,房仲業者知悉及同意。後來,因為未成年人買房需雙親同意而無法辦理貸款,婦人希望能解約,房仲則未能妥善處理,之後,婦人收到出賣人的存證信函,主張違約求償一百多萬元。婦人乃向消保官投訴,房仲則表示是雙方事前資訊落差,看來後續有得吵了。
  類似未成年人僅獲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人同意,而從事不動產買賣,其法律關係將會有所問題,無論是房仲業者或是買賣交易相對人,應千萬要注意此一問題。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民法第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因此,十八歲之未年人買賣不動產,該買賣契約應由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在本案例僅有母親一人同意,沒有父親的允許,買賣契約的法律效力是有問題的。
  請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意旨:「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法定代理權係父母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之一種,除有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之情形外,殊無由父或母單獨行使之餘地。」
  所以說,買賣不動產之交易相對人,若屬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僅有其父親或母親一人同意簽立買賣契約,可能會有問題。若僅父、母親一人單獨同意,一定要確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能從事交易,否則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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