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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TVBS美女主播秦女士幾年前被前夫捉姦及拍下蒐證光碟,秦女士與前公婆簽下保密協定,並有給付「封口費」後,而將影片交由律師銷毀。但是,其前公婆卻疑似備份蒐證光碟,以蒐證影片要脅秦女士支付婚禮、房租等費用共250萬,甚至還鬧到TVBS高層,揚言如果不給錢,就要把備份影片外流給電視台,讓秦女士身敗名裂。經提告後,新北地檢署依恐嚇取財罪嫌將前公婆二人提起公訴。之後,新北地院依恐嚇取財罪將二人判刑,可上訴。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恐嚇,乃指以不法惡害通知,即欲對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加害,讓被害人心生畏怖之意思。

  提醒大家,若要合法主張權利,應以合法的手段,若以加不法惡害的方式為主張權利的手段,就容易被認定構成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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