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笑的阿狗與小人

  依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現在有一種新型態的繼承問題,就是可否使用已逝親人臉書帳號?類似此種數位遺產的問題,我國實務尚沒有明確的觀點,不過在國外已經開始有相關司法見解。

  類似數位資產,可能會有人格權及財產權結合的關係,究竟是逝者的隱私權等保障來得重要?或是其財產權等繼承性質較為強烈?可能會有爭議。

  近來,德國法院就類似案例,作出相關判決可供參考。新聞報導指出,一名15歲少女2012年遭地鐵列車撞死,死者家長事後申請使用女兒的臉書帳號,試圖釐清究竟是意外或是自殺事件,然而據報導,臉書基於隱私因素,不願讓家長使用已故女兒的帳號,此一爭議發生法律訴訟。原本德國的下級法院判決,曾認為德國隱私法勝過家長權,但是德國的最高法院推翻此見解。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一名已逝少女的家長,有權使用女兒的臉書帳號,此與父母親繼承子女日記或信件相同,因此,父母有權繼承小孩之社群媒體數據權利。

  社群媒體用戶離世後,其帳號歸屬與使用,可以從財產權及人格權的角度觀察,若單純為人格權,非屬財產權,依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確實是不能使用該帳號,但是事實上,該帳號仍可能財產上的權利,也就是乃屬數位資產,就此而言,似屬可繼承之權利。然而,迄今此問題,仍無確定答案。如新聞報導的案例所述:「少女家長想看女兒的聊天訊息和貼文,以了解她生前是否遭霸凌。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柏林一審法院2015年基於『繼承法』判家長獲勝,社群媒體帳號可以跟信件一樣由他人繼承。法官當時指出,若死者未成年,家長有權了解孩子的通訊內容。但是上訴法院支持臉書,根據德國基本法(憲法),每個公民生前或死後都想要不可侵犯的隱私權。上訴法院認為,該女孩和臉書之間有合約,她過世後,這份合約也跟著終止。臉書認為,開啟死者帳戶會危及該少女的合約隱私。」

  不過,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是認為父母繼承子女之社群媒體數據權利,與繼承信件、日記等,是相同的情形。因此,可作為我國爾後法院發生類似爭議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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