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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七月六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關於公司法第9條所謂[SOGO條款]修正案,引發各界關注。

  新聞報導指出,關於遠東進集團入主SOGO爭議案,因為曾有業務承辦人涉及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偽造文書情事,而遭到判刑。因此,經濟部在99年間曾經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太流公司之變更登記,將太流資本額從40億1000萬元,變更為原始資本額「1000萬元」及負責人為「李恒隆」。遠東不服提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在102年間判決經濟部敗訴,最後恢復太流公司40億元增資登記,終告確定遠東集團為SOGO最大股東。

  本次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三讀通過的公司法第9條,新修正為「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且新增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不過,本條文之修正不溯及既往,應予注意。

  雖然有主管官員指出第9九條修法前後,差異不大,表示以前是檢察官通知,現在則是刑事判決確定後,由主管機關認定。然而,各方仍對公司法第9條以「SOGO條款」修正案稱之,不難想見此條文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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