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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一件辦門號換現金卻謊稱被冒名申辦而被判誣告罪的新聞,值得借名辦手機門號者之警惕。
  一名張小姐因缺錢花用,在一家黃先生經營的通訊行「辦門號換現金」,申辦某電信公司的二個門號,並搭配行動電話二支,而該搭配之行動電話二支及門號SIM卡二張均歸黃先生的通訊行,並由黃先生給付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現金給張小姐,即俗稱「辦門號換現金」。詎料,張小姐事後為免除上開二門號因電信費未繳產生的違約金,竟向警方謊報誣告遭黃先生偽造其簽名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並對黃先生提出偽造文書罪嫌的告訴。
  然而,地檢署偵查時,張小姐坦承上開二門號是自己申辦,辯稱並非故意誣告,會至警局報案被冒辦電話,目的是要拿到報案三聯單,將門號違約金取消等語,因此檢方依誣告罪嫌起訴。後來,張小姐因誣告罪遭法判刑。
  提醒大家,類似自己辦理的門號,不管是基於何種動機,若向警方謊報說是他人偽簽名申辦,是會構成刑法上的誣告,切毋以身適法。
(參考法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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