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橫玩耍.JPG

  本票沒有填載到期日,在商業上可以說是習以為常,往往這種時候,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直接以聲請日為到期日來計算,因為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到期日本來就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是,如果有的執票人自行在本票上填入到期日的時候,法律效果如何呢?最近有則最高法院判決剛好解答了這個問題。

  在該判決的背景事實中,執票人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直接在本票上填入本來沒有記載的到期日,也因此發票人主張這張本票涉及偽造,非屬真正,不得主張票據法上的權利。只是,最高法院認為到期日本來就沒有必要記載,就算執票人未經授權記載,不改變此時本票是「見票即付」的到期日,所以不算偽造,本票權利也仍然可以主張。這一點看判決中提到:「系爭本票上之到期日「......104年1月14 日」部分,被上訴人陳稱係其填載,有經王震球授權等語,固為上訴人所否認,惟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 即付,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即明,則被上訴人縱 未經王震球授權,亦僅生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之效果而 已,並不影響系爭本票之真正,故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係被上訴人偽造或變造云云,即無足取......」。

  雖然沒有偽造或變造的問題,不過為了避免執票主張權利遭發票人質疑,對於未記載到期日的本票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候,無需要填入日期,直接執正本聲請即可,避免節外生枝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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