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邊的阿狗.JPG

  近日週刊爆料,一份由政府持有之高達三千筆的愛滋患者(AIDS,人類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資料,數年前遭外洩至國外網站,可直接下載患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顯然為嚴重個資外洩事件。若非新聞報導,社會大眾根本不知此一事件。然而,台北市衛生局竟然發函給週刊媒體,以保護愛滋患者權益為名義,要求前往說明,不禁讓人懷疑,此舉是否為變相施壓媒體不得報導?
  一般而言,數千筆個資外洩,已屬重大,而這種隱私性超高的法定傳染病特種個資,若於網路上揭露,對於被害人之傷害,更難以想像。新聞指述,該外洩之個資,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於2007年進行研究,相關人員將患者名單當作簡報附件,事後有人將簡報上傳至國際簡報下載平台。然而,原本基於防疫目的等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竟因研討會發表之需要而後續未妥善處理,才出了這個大包。政府單位至少在2016年就發現此一事件,也要求該網路平台下架刪除,迄今仍持續追蹤、監測,並表示若有相關資料流出,均要求下架。但是,政府可以如此輕描淡寫就過去了嗎?此一事件,若適用到前一陣子生效的歐盟個資法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將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AIDS屬於有關醫療的「特種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範。此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此一外洩事件,顯然違反規定。再者,外洩至國外網站事件,很早就發生了,為何國人現在才知悉詳情呢?是否有政府機關互相包庇之情?有待釐清。
  依據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適當方式通知必須要「即時」。請問一下,相關單位有「即時通知」這些被害人嗎?而新聞媒體只是報導「個資外洩事件」,不是報導「個資內容」,試問:政府單位為何要叫媒體去說明?如此作為,難道不會造成新聞媒體的寒蟬效應嗎?事件既已發生,政府單位應好好地善後,不應該怪罪新聞媒體的報導,文過飾非絕非上策,否則只會激發新聞媒體能量的大爆發。
  最後,從此一事件中,應併予思考「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此概念由來於歐盟個資法,即個資主體有權要求控制者停止傳輸、刪除其資料,例如歐洲民眾經常向Google要求移除某搜尋結果,雖然我國法未具體載明此一權利,仍期待法院能加強對被遺忘權概念的落實。AIDS名單外洩到無遠弗屆的網路,在數位時代的資訊記憶存在著易取性、耐久性、全面性的特色,傳播快速且廣泛,難以掌控,「被遺忘權」更顯重要,尤其是個資外洩之最後一道保障民眾權利的重要手段。個資如何被利用、何時應刪除,自己都有權決定,被遺忘權對於民眾來說,應是很重要的一種權利。企盼藉由此次公務機關出包事件,促使政府機關加強被遺忘權的落實,俾利保護個資遭洩的被害人。

全文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45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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