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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推動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在去年12月27日完成立法,將在今年6月27日施行。施行後所簽約或續約之租賃住宅契約,應依新法的規定為之,因此房東與租屋族都應注意新法的內容,其重點簡要如下:
●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即房東係以出租為業的企業經營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新法有所規定,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
● 應約定事項,包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
●不得約定事項,包括: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押金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部分,如出租人拖延不為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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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