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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簽立契約後,雙方權利義務講清楚,照著走就可以了。不過,在工程實務上,常常發生所謂「情事變更原則」增減給付的問題。

  也就是說,原本契約條件,可能因為事後雙方所不可預期的狀況之改變,而造成原本約定不公平的情形,法律乃設計一套原則,叫作「情事變更原則」。依民法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然而,在情事變更原則會發生一個問題,就是有時候雙方官司會打很久,有關利息的部份可以請求嗎?這個問題看似不重要,其實非常的重要,因為有的工程標的或許幾千萬或幾億或幾十億,法定利息百分之五,非常的嚇人。

  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增加給付者,必須等法官判決確定,這樣權利才會發生,不像一般的清償期到了,就得以請求給付,這是有所差別的。因此,就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判決給付,必須等到法院判決後,對方不給付,才能開始請求遲延給付的利息。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4號判決意旨:「按當事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增加給付者,屬形成之訴,須待法院為增加給付之判決確定後,其新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始告確定發生,其後方得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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