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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院會近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重點除了之前已公布的「訴訟價額達500萬以上須律師強制代理」,也發表另一個重點是「個案濫訴之防杜」。草案指出,原告提出告訴若主觀上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客觀上,事實與法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即為「濫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若法官認為有必要,可對原告、法定代理人、律師各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

  司法院解釋,濫訴通常是重複性且無理由的告訴,浪費訴訟資源,造成被告身心困擾,為了精緻訴訟品質,杜絕濫訴有其必要性;但司法院也強調,草案設計不會處罰「首次」提告的當事人。

  濫用司法資源向來是個嚴重的問題,因為司法資源的量是固定不變的,當其中有許多濫用資源者,就會導致真正需要利用司法資源的人民權益受到影響。且濫訴影響到的還有倒楣的被告的人,沒事就被人亂告一通,還要花時間上法院應付,另人身心俱疲。因此這個草案立意良善,不過應如何認定何謂「濫訴」及處罰的對象、罰鍰金額等,待立法院討論及通過後,仍須觀察法院的實務運作,才能知道防杜濫訴的效果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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