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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檢偵辦矚目案件,日前打電話傳喚相關證人,卻未寄發證人傳票,遭外界質疑「有如白色恐怖重演」,法務部長雖表示:「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徵詢當事人意見,是便民、親民的體現,卻被外界惡意曲解,有點過分,否則有些人來作證,他不希望被親友或公司知道,恐怕未來很難給他們方便了。」
  地檢署偵辦案件要傳喚證人,到底要不要發傳票一事,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很明確的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第175條)法律明確規定應用傳票之下,以打電話之方式通知恐怕非「合法通知」之方式。此作法對地檢署來說頗方便且省錢(傳票掛號郵資),因此比較接近便檢察官而非便民。不過,縱使看似便民,這種作法恐怕會衍生其他問題,例如證人接到電話但不想作證,能不能執此主張沒有收到傳票就是未受合法通知?又或證人不想作證而打死不接電話,就可以一直不接受傳喚?
  刑事訴訟法上之所以有非常大量、繁雜的程序規定,正是為了確保刑事追訴的過程中,國家是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來走,避免侵害人民與被告的權利,若認為紙本通知可以被取代,應修法謹慎為之,否則沒有傳票,誰知道打來的不是詐騙集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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