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布痞  

  一位老嫗因癌末需要人照顧,家人請了一位年輕男子當看護,該男表明希望當她乾兒子,陪她度過餘生。正所謂人生如戲,該男才照顧乾媽十天,雖無日久卻也生情,他們就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婚後十一天老嫗即撒手人寰,該男毫無疑問地可繼承其遺產,亦可取得壽險理賠,但老嫗的三個兄弟認為該男僅貪圖她的財產,提出偽造文書罪之告訴,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三兄弟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二審又遭法院駁回,目前這樁老少配婚姻仍屬有效。

  對於一個癌末的病人要探討的大概就是她有無結婚的真意,她的兄弟主張沒有,該男自然是主張有結婚之真意,三兄弟提出了診斷證明書,但也無法據此認定婦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有意識不清的情形。戶政事務所的人也作證老婦人雖當天看起來較虛弱,意識卻清楚,承辦人員也數度向她確認,她仍表示要結婚,故在結婚真意這方面就無法推翻。再者,以前的結婚是採儀式婚,要有公開的儀式,婚姻才生效力,而在民國96年修法後即改採登記婚制,民法第982條有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因此,即使他們兩人的結婚未舉行公開儀式,亦不影響其效力。

  只能說婚姻年輕不是問題,只要雙方合意就好,但最後結果會如何,還是要看三審法院的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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