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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女子因缺錢花用,想多賺一點錢的她竟異想天開的想透過賣帳戶來賺錢,她將自己的提款卡和密碼以新台幣三千元賣給別人,之後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詐騙集團假冒是被害人的同學,因亟需用錢要跟他借,他也信以為真就匯款了二十五萬元過去,匯入的帳戶就是缺錢賣帳戶的女子的帳戶。法官認為女子的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因而判其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刑法上幫助犯的概念,是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倘若就構成犯罪事實的一部分,已參與實施,即屬於共同正犯。只要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對於正犯之行為有直接或間接助益者均屬之,尚無嚴格之限制。法官通常會認為,一般人都可以認知到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之用途以及重要性,倘若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很容易令人有想要藉著人頭帳戶掩飾犯罪的合理懷疑,那些賣自己帳戶給陌生人使用的人,應該也可以預期到對方”極有可能”有不法的用途,因此這些人往往會被認定有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
  因此,為了避免被刑事追訴,帳戶使用上還得好好小心,否則不僅有刑事責任,在民事上,也可能會成為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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