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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疲勞駕駛真得很危險。前陣子一名大貨車駕駛自高雄開往桃園及台北送貨,凌晨又開回高雄,就在路上發生了車禍。有兩名國道警察執行勤務在路邊開單舉發某台違規佔用中線車道的一台貨車,那名疲勞駕駛大貨車的男子因打瞌睡而撞上那台被開單的貨車,連環撞上警方的巡邏車,導致兩名員警和被撞的貨車駕駛不幸身亡。據報導,這次過勞肇事駕駛的雇主,先前被勞檢即有多次因違規遭開罰之紀錄,但仍繼續違規,如今發生憾事。

  追根究柢這次又是過勞惹的禍,只是這次過勞死的不是自己而是別人,在人力不足的產業,過勞的狀況更是時有所聞,對於勞工過勞,雇主到底有何責任?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原則上勞工正常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然而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營運型態,另外有兩週、八週及四週彈性工時的規定。勞工每七天應該要有兩天的休息,一天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雇主要讓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不過基於勞工身體健康的考量,正常工時加上延長的工時,每天合計不能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工時的總時數一個月不能超過四十六小時。倘若有違反,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79條1項)。

  很多這種過勞勞工的雇主其實都是被勞工局開罰的常客了,他們違規都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該如何有效杜絕勞工過勞的悲劇發生,這是政府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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