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玩  

  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因為妻子多日藉故不回家而起疑心,便暗中在妻子的機車上裝設GPS追蹤妻子的行蹤,果真在今年3月間發現機車停在中和區一處大樓外,立刻趕往「抓姦」。發現妻子竟待在男網友的住處,男網友還自稱「她是我未婚妻」,這名丈夫氣到控告2人通姦。不過新北地檢署認為,此案完全沒有證據可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為,今處分不起訴。

  除了通姦罪外,這則新聞還包含了一個法律問題──在妻子車上裝GPS追蹤,有違法嗎?這個問題可以分別由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兩方面來探討。

  刑事責任方面,可能觸犯的是刑法第315-1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假設裝設的GPS設備是未附有錄音功能者,則可以不討論錄音部分。GPS追蹤器屬於電磁紀錄應無疑問,問題在於,竊錄的是否是「非公開之活動」?法院曾在判決中認為:「車輛在公共道路上之行跡,伴隨駕駛或乘員即時發生之活動行止,除明示放棄隱私期待之情形(例如:公共汽車或計程車於車身上標示駕駛人之姓名、保全從業人員駕駛公司裝設衛星追蹤器之車輛執行業務),通常可認其期待隱沒於道路上之往來車輛,不欲公開其個人行蹤。」這在汽車的案例中較明確,在騎機車屬往來人車都能看到長相的情形,認定較困難,不過還是應認為有合理隱私期待才是。另外,關於「無故」的要件,也不能一概認為要追蹤抓姦就是「有故」(有法律上正當理由),因此仍有可能構成本罪。

  除刑法之外,還可以探討「個資法」上的刑事責任。GPS追蹤器所記錄的行車軌跡記錄,既然得間接識別某個人的行動,自然屬個人資料;未經對方同意就安裝屬違法蒐集。問題在於個資法第41條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要件,追蹤自己太太是否屬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太太的利益?基於對個資及隱私健全的保障之下,法院可能很容易被認定此行為非合法利益,也有損害他人的隱私權,因此可能構成本罪。

  民事責任方面則較簡單,此舉顯然已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而有民法侵權行為的問題,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個資法亦有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管怎麼說,在太太車上裝GPS除了可能犯罪及必須賠償之外,婚姻可能也挽回不了了,還是別這麼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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