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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與小鴨.JPG  

  有一名女子疑心丈夫有外遇,請徵信社抓姦,許是氣急攻心之故,她在短短幾小時內即與徵信業者簽約,報酬是110萬元。徵信業者也算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幫她抓姦成功,最後這名女子與其夫和小三以280萬元和解。然而女子認為徵信業者趁其急迫、精神不穩時使其簽下契約,其心有不甘之下向徵信業者提告返還不當得利,法官判業者應還給女子25萬。

  按法律行為,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74條第1、2項有明文。又法院依前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不僅需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違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需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觀事實,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以本案而言,因為女子本身並無處理配偶通姦之經驗和知識,又無親友陪同,當時處於懷疑丈夫外遇的情況下心情必然相當混亂,簽約時間如此短暫勢必無法仔細斟酌契約內容等,簽約、付訂的時間緊迫下,難期待女子還可對外尋求協助,再者就是委任的報酬明顯高於一般委託徵信業者及律師處理事務知行情,因此法院判決業者應返還25萬元予女子。

  雖然法院最後還是有判賠一些金額,不過這裡還是奉勸大家,簽約之前,可要把契約看清楚,否則等到事後發生訴訟告上法院,處理起來可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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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