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狗去武陵農場.JPG  

  最近傳出有一名歲男子,因為自己人際關係不佳,遂在網路上誘騙未成年少女,以帥哥照片偽裝自己,進而與未成年少女交往,要求對方傳裸照給自己或視訊網愛,或相約出遊時強拍裸照及要求發生性行為。檢察官偵結起訴發現被害人高達83人,其中絕大多數均為未成年人。
  坊間一般所稱的蘿莉控指特別喜歡小女孩的人,如果單純「喜歡」小女孩,而沒有做出任何其他行為的話,雖會受到某些社會的評論,但法律並不插手人的「思想」。但如果做出了像是新聞主角這類強拍裸照、散布裸照的行為,事情就大條了。且在國際間將兒童色情列為嚴重犯罪的趨勢之下,單純持有兒童色情的照片,就算不是你拍的,而只是去網路上下載下來的,都可能會有問題。
  除了刑法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散布猥褻物罪等等規定之外,我國尚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正是在兒童色情防治的國際趨勢下制定。如按新聞所述,這名男子的行為可能觸犯包括「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等」,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更嚴重的是,如果拍攝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則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散布、播送或使他人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等的話,則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責任。
  因此,蘿莉控本身雖然沒有不行,但如果做出太超過的事情,侵害他人之權利,就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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