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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台中市2所私立高中的2名高三生,去年11月以1張千元真鈔換得6張千元偽鈔,再持偽鈔至學校福利社消費,遭霧峰警分局查獲,並依行使偽造貨幣罪嫌送辦。
  依照現行刑法規定,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有價證券、通用貨幣都有刑事責任,而立法者依照上述物品遭偽造的嚴重性,刑度也隨之增加,最輕的是偽造私文書,最重的是偽造貨幣,以刑法第195條來說,偽造貨幣可以判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於強盜罪。而本件新聞中之情形,被告雖然沒有偽造鈔票,但卻是明知是偽鈔,卻拿真鈔向他人購買後,拿來消費,企圖騙取暴利,也會成立刑法第196條第1項的行使貨幣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
  不過,如果是一般不小心收到偽鈔,之後想想拿去騙別人來用掉的情形,立法者認為可非難性比較輕,則是成立第196條第2項之罪,只有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已,但無論如何,能少一個前案紀錄是一個,建議大家不要心存僥倖,甚至更不要像是新聞中的年輕人一樣,想要以不法手段來獲取暴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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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