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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從2018年起已經正式從「高齡化社會」邁入「高齡社會」,壽命延長與下降的生育率,讓台灣老年人口比例逐步提高,但現代人結婚意願並沒有隨之提高,離婚的比例在世界也是名列前茅,最近又有一則夫妻之間因為感情淡化而離婚的案例。

  有位女子與丈夫結婚近30年,育有三子女,丈夫長期在國外工作,曾在菲律賓經商疑似發生婚外情育有一名子女,後又到越南工作,再與人有超友誼關係, 妻指控丈夫這幾年來,每年只回家兩、三次,對家庭不聞不問,還曾對子女說「叫你媽沒事不要一直打電話給我!」以此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對妻沒有情感支持、關懷問候,認為兩人婚姻關係回復難有希望,最後判決雙方離婚。

  離婚的事由在民法上雖然有於第1052條中列舉,例如:「惡意遺棄」、「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等等,但是同條第2項允許法院以「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概括事由來判決離婚,甚至以比例來說,第2項在法院被應用的情形還逐漸提高,或許是為了因應現代社會逐漸複雜的狀況,給予夫妻有更多可以分手的可能,不過該項後段限制如果是要造成該事由,而該負責的一方,不可以據此提起離婚,也就是採取「破綻主義」,不允許造成破綻者提起離婚,這也是避免逆選擇之情形,也就是想要離婚之一方刻意造成破綻,反而有害於婚姻。

  在本案中,妻子控訴丈夫長年在國外,對於家庭少有關懷,雖然看起來不完全符合第1052條第1項之各款事由,但法院最終適用了同條第2項的概括規定,仍能判決離婚,至於上訴審法院是否會支持原審,就要看丈夫有沒有提起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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