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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不孝男因賭爛外婆中風無法說話而將她毆傷,可憐的外婆身上多處骨折。阿嬤總是疼惜孫子,據不孝男的阿姨表示不孝男事後有向阿嬤道歉,得到阿嬤的宥恕,於是阿姨幫自己的媽媽寫撤回告訴狀,不過法院認為阿嬤已經中風十幾年了,雖然阿嬤在被詢問是否告孫子時,有搖頭的動作,然法官認為搖頭的本意也可能是不願撤告,且據醫院報告,阿嬤已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加上撤告不久後即撒手人寰,所以阿姨寫的撤回告訴狀不具效力,男子仍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原則上是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刑度就是三年以下,不過在這裡可不一樣,因為他打的是自己的外婆,倫常觀念淡薄,惡性不輕,行為應予非難,既然是在重孝道的國家台灣,又怎麼能少了對自家長輩動手的加重條款勒。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害人須有意思能力,始得告訴或撤回告訴。由於阿嬤無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則其是否能對其女兒清楚完整表達願意撤回告訴之意思即有疑義。再者,撤回告訴狀亦非阿嬤自己撰寫,也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是基於阿嬤明確且真實的意願,表示要對孫子撤告並央請女兒代為撤回,因此不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由於阿嬤已往生,她的搖頭到底有沒有原諒孫子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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