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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一名74歲婦人至住家附近的水果行欲買一顆價值150元的鳳梨,發現水果行還沒開,就先行取走一顆鳳梨,打算稍晚再回來結帳,不料還沒結帳就被水果行老闆發現,一口咬定她竊盜鳳梨。新北地檢署雖認定情節輕微,仍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高等法院勘驗監視器,確認婦人先以手、再以掃把敲擊水果行鐵門數下,未見開門才拿走鳳梨,認為無竊盜犯意,判無罪定讞。
  從刑法的規定而言,竊盜罪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說,必須是要把物品當成自己的所有物而拿走,才算是竊盜罪。在這個事件中,如果婦人確實有要回來付錢的意思(水果行在自家附近,這點應該可信),且曾經敲鐵門試圖呼喚水果店老闆想要付錢,那麼她就欠缺這樣的意圖,且也沒有自己是「竊盜」的「故意」,應該根本不構成竊盜罪。
  另一方面,若從刑事案件的程序層面來說,檢察官擁有「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權限。若檢察官有查明婦人根本欠缺主觀的意思,就可以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給予不起訴;若檢察官仍舊認為婦人有犯罪嫌疑,但是基於婦人有向店家道歉,或是認為鳳梨僅150元的價值,不需動用司法資源來解決的話,可以給予婦人「緩起訴」,案件就不會進入法院審理。
  但是在此案,檢察官不但未釐清犯罪未成立,還堅持要使婦人接受法院的審判,使婦人飽受八個月的訟累,也使司法資源耗用在損害極小的案件之上,確實也是令人民大開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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