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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網友在網路上爆料老闆不會發給員工完整的薪資,還不給員工打卡準時上下班,每天從早上八點半工作到晚上十二點。原本有說加班到凌晨有獎金,然而實際卻是獎金少給,做到爆肝,還被老闆苛扣加班費;網友說老闆已因加班費問題遭勞工局開罰過兩次,竟還是違反勞基法。員工們找來老闆開會談論此事,豈料老闆不爽的要他們簽自願離職單。

  按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自勞基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關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之加給,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此為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若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予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倘若雇主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裡要附帶一提,根據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如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則按加班費計算的標準發給加班費。因此,現在加班不一定是領加班費,還可以是補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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