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花東旅遊

  有一位年近四十歲的工人在網上認識一名荳蔻年華的少女,兩人頗為來電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工人帶著小女友回家,雖明知她僅為少女,卻澆不熄已沸騰的慾望,在未違反小女友意願的情況下,連三宿與其顛鸞倒鳳。少女的媽媽得知後一狀告上警局,起初他還表示自己並不知少女的年紀,到法官面前才坦承,一審法院判其應執行11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三項有明文。這是以行為人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性交為構成要件,那也就必須該未成年男女是有意思能力的,且經過其同意與行為人為性交者,始足當之。倘若是屬於「非合意」而為性交者,就與上開的構成要件不符,自不得論以上開條項之罪。此案當中的工人男跟少女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在你儂我儂的情形下發生關係,並無違反少女意願,因此符合上開要件。
  因此,在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之前,可千萬要注意對方的年紀,不要誤觸法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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