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如果母親生前將自已所有的不動產賣掉,而將賣得價金交給其中的子女處理,子女的兄長可以在父母過逝後,主張該金錢為遺產而要繼承該價金嗎?

  最近一件手足財產爭議,大略是這樣,一位劉先生主張母親生前有300多萬元存款被弟妹提領,主張這是遺產,乃打官司要求回復繼承權。不過,弟妹則抗辯表示,母親生前原本是和二哥(即劉先生)同住,但是劉二哥經常向媽媽借錢,媽媽因為受不了而搬出二哥家,二哥也說「人既然已帶走,請好好照顧她吧!…暫時不連絡。」等語。並且,弟妹主張二哥曾對自己兒子說:「日後絕不准讓阿嬤牌位骨灰入家廟祖祠,否則打死你」。

  此外,弟妹亦抗辯謂媽媽因放心不下智能不足的大哥無人照顧,所以賣掉房子,要他們幫忙照顧大哥,並表示這些錢都是用來當生活費,不能算遺產。另則,也主張他們的二哥要兒子不得讓阿嬤牌位入祠祖廟,未盡人子的孝道,無理由主張繼承權。

  事實上,暫且不討論這位劉二哥是否盡孝道或享有繼承權,本案法官調查認為,母親留下的存款早就在生前就已經處理,因此不能算是遺產,劉二哥當然就不不能分配或繼承了(又本案亦無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

  雖然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若繼承權被侵害時得請求回復之,但是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假若並無財產上的權利,當然就沒有繼承的權利,更無繼承侵害請求權的問題。例如,像本件母親生前將房子賣了,所得價金若贈與或移轉所有權予劉二哥的弟妹,並協議該金錢是作為照顧智能不足大哥的費用,則該筆金錢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處分,不能再算是母親的財產權利,自然在母親過逝時,不會當作遺產,所以劉二哥就不能享有繼承該金錢的權利,遑論主張弟妹有侵害他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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