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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婦人獨自拉拔兩個兒子,其兩子皆不負期望考進了牙醫系,現均為收入頗豐的牙醫師。因花在兩子身上高達五千萬元,大概很擔心未來媳婦不是省油的燈,避免自己老年要仰人鼻息過活,遂與兩子簽訂協議,待他們取得牙醫師資格後,以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償還教育費用,後因次子拒付,母子對簿公堂,法院最終判決牙醫師應給付母親兩千兩百多萬元。

  原本的法院是認為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而生,倘若父母與子女立約償還,無異將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金錢化,害及子女利益,與扶養制度之本旨有違,這樣的協議書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念相悖,有違公序良俗。這位婦人不服上訴,最後仍獲勝訴判決,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據此,法院認為當事人非不得事先協議扶養之方法與費用。婦人照顧兒子所付出之經費及心力,目的仍在於自己老年之扶養安排,且協議書約定之給付有金額上限,難認該約定會造成兒子將來難以生存。再者,兒子簽訂協議書時已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而得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婦人當時也未施以詐術或脅迫等行為,兒子自可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之內容,並自由決定是否簽署,故難認協議書內容有何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不合法之情事。

  本案目前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如何來斷家務事,就要看承審法官的見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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