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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女子指控原配在她公司樓下辱罵她破壞別人婚姻的小三、賤女人、不要臉等等,憤怒的她因而對原配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但原配拿出了錄音檔為自己澄清,她所說的那些話都是疑問句而已,也沒有罵她不要臉、賤女人,還拿出了該小三與其丈夫在辦公室內互動親密的影片,最終原配獲判無罪。然而,原配也不是省油的燈,對該小三提告誣告,小三則表示自己沒有誣告的犯意,但錄音光碟都沒錄到小三所指控的那些話,因此小三被依誣告罪判刑五個月。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條第1項有明文。如果是有出於誤會或是懷疑有此事實才提告,即使無法證明所訴為真實,被訴的人最終獲判無罪,不負刑責,提出告訴的人本來缺乏誣告的故意也難成立誣告的罪名,換言之,是否會構成誣告罪,還是要看提出告訴之人有無虛構事實的故意為斷,不是被告無罪提出告訴的人就當然能以誣告罪相繩。
  這個故事除了告訴我們女人真的不好惹之外,也告訴我們要指控別人最好不要自己加油添醋,或許在吵架的場合一團亂,每個人都有可能胡亂罵,但是對方沒說過的話就別虛擬成有說過,無中生有剛好又碰到對方有備而來的結果大概就是這個下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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