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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在網路論壇上刊登推銷指壓按摩的服務,內容有數張女子的清涼照,警方佯裝成尋芳客以通訊軟體進一步詢問細節,而對方回傳的服務內容包括有無套吹、深喉龍等,相約見面後發現她果真從事性交易,遭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起訴,然而一審法院認為她刊登的廣告在客觀上難認具有引誘、媒介、暗示或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效果或影響力,因此判她無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於該條所規範之範圍,又縱使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若是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使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少年們被這些訊息引誘、媒介或暗示者,也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因此不論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就構成犯罪。

  現在網路上這種廣告不少,在臉書上也很容易看到,通常以留言的方式在某篇不相干的PO文下面刊登,不要以為只是登廣告而已沒什麼,小心不要踩到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紅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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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