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190093  

  法律規定人民有作證的義務,但證人畢竟和刑事被告不一樣,刑事被告可能會被判決有罪、科刑,所以會想要逃跑,為了防止刑事被告脫逃,法律給予檢警有抓人的權力,但如果是證人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原則上要證人到場,必須要先核發「傳票」,且先禮後兵,要在傳票上面註明,如果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可以論以罰鍰,或是用強制力拘提,並且,證人當然也不是白白作證,是可以請求證人旅費的。不像被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6條,只要有「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等要件,就可以直接拘提。
  換言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要在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傳票指定處所的時候,才可以核發拘票。否則,取證過程,可能就會違法,證人也沒有義務要配合。
  因此,要把證人看成被告之前,得先看看刑事訴訟法規定,否則和把法官當成檢察官、調查局看成情報局,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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