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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多起違建失火的公安事件,讓一些地方政府首長宣示拆除一些有影響公安之虞的違建,台北市長柯文哲則表示,過往該市有所謂「違建特赦令」,但為了整頓違建亂象,他考慮要把這個「特赦令」給改掉,有論者認為這個「特赦令」已經有立法,並不是政府首長說要拿就能拿的,但究竟這個「特赦令」是什麼碗糕呢?

  柯市長口中的「違建特赦令」,要先從內政部早年制訂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來開始看,該辦法是依據建築法第97-2條授權而來,規定「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讓內政部可以制定一個對於違章建築要如何執法、處理上依循的程序,在這個處理辦法中將所謂「違章建築」,定義為無建築執照,擅自建築的建物,並區分為新、舊兩種違章建築,至於什麼是「新」什麼是「舊」,則純粹以興建的時間點來區分,在這個辦法裡面是這樣寫的:「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在地方政府有規定某個日期為界線的情況下,對於該日期以前的違建,可以「特別對待」,也就是限於「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的時候,才要處理,如果沒有這些公安問題,反面解釋來說,原則上可以不處理。而許多地方政府就制定了一些辦法來區分新舊違建,例如前述提到的特赦令,就是如此。

  不過要注意的地方在於,這些名稱上如果沒有冠上象徵是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之字眼,頂多是地方制度法第25條後段的「自治規則」,如果地方政府真的要動的話,是可以用行政命令加以變更的。

  不過,這種新舊違建、特赦令,是部分地方政府才有的規定,例如新北市來說,就沒有這種劃分時間的「特赦令」,所以在個案上曾有人主張自己是舊違建,應該限於影響公安才能拆除之類的,就被訴願委員會駁回了,這點也給大家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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