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與阿呆  

  一般人可能聽過,夫妻離婚時可以向另一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其實,在配偶過逝的時候,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講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要先瞭解夫妻財產制,通常來說,結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幾乎絕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據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也就是說,一般夫妻適用的法定財產制,基本上分為婚前的財產及婚後的財產。

當婚姻關係消滅時,才會討論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不離婚,哪來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例如:離婚當下先生有一千萬元婚後財產,太太有二百萬元婚後財產,太太可以向先生要四百萬元 (會計算嗎?)

 離婚、死亡都是婚姻關係及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
  試舉一個新聞案例說明:有位楊姓地主過世,留下土地及現金等財產,共計近2億元遺產,扣除遺產稅後尚餘1億8千多萬元,共有七名子女和母親可以繼承。地主配偶就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先取得二分之一,其餘部份作為遺產再與七位子女平均分配。子女不同意媽媽主張,抗辯這些是父親「祖先遺留的祖產」,並非父母婚後賺來的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因為依據民法規定,如果是「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是不能列入剩餘財產,所以子女才會主張該遺產是繼承祖先財產而來。法官審理後認為子女無法證明是祖產,認定遺產土地屬婚後財產,判決母親可以先分得一半遺產,剩餘部份由母親及七名子女再行均分。

  關於此種權利,還要注意民法第1030-1條第3項的相關時效規定:關於此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換言之,如果在離婚時,不知道有此權利可以主張,原則上在知道有此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還有二年的時間可以行使該權利。

  離婚時沒有主張這個權利,之後還有機會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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